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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人威尼斯官网福建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更新时间:2024-07-26 20:06点击次数:
 澳门人威尼斯官网福建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范本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以下管理制度范本。  三、社会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在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澳门人威尼斯官网福建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范本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以下管理制度范本。

  三、社会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在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5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或分歧严重时,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可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本会1/4以上的会员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会领导机构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动议须得到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一条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本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本会章程,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媒体、网站)公布。

  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四条由1/5以上会员或1/4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第六条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九条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闽×协发”和“闽×协秘发”。“闽×协发”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闽×协秘发”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闽×协发”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闽×协秘发”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本会领导阅批。

  第十三条 “××××协会”、“××××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社团档案的建立是社团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团历史沿革、工作开展情况的珍贵历史资料,是社团决策、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秘书处负责社团内部档案的立卷、归档澳门人威尼斯官网,主要包括:

  (一)基础档案:包括章程、机构设置、上级有关制度和内部制度、会员名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单、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社团法人(负责人)登记表、会员基本情况表等;换届大会汇编材料;年度工作计划、简报、总结;经费情况表;内部通讯录;工作日志、年度大事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

  (二)活动档案:包括重大活动以及对外交流的计划(策划)、申请批复、通知、海报、宣传、议程、总结、大事记、照片、录像、活动媒体报道、有关的实物等材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十)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建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十三条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_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导单位审查(直接登记无需此项)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本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或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_名),监事会(或监事)由_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1名】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三)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六)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二)基金会办公室(或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作到帐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_审批;投资损失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_审批;投资损失超过100万元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要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监事(或监事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万元以上,需经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或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一)捐赠人提供了、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互相串用;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第三十条 支出超过预算总额_%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务科(或办公室)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科(或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_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披露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为定期披露,其他信息为临时披露。

  第五条 定期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面媒体上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 临时披露信息内容是指:(一)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披露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披露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披露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以上内容只针对公募基金会】(二)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披露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披露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披露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披露评估结果。

  第八条 基金会对所披露的本基金会的一切信息负有法律责任。信息一经披露,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澳门人威尼斯官网,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披露,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基金会不利影响的信息,基金会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面媒体外,基金会披露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披露信息的媒体。所有披露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行政印章、基金会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办公室(或秘书处)稳妥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一)基金会授权办公室(或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办公室(或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三):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负责。

  (四)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本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五)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设课题研究或重大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经费预算。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可实施。

  (六)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八)活动组织:本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时,要认真组织实施,凡需公证的重大事项,须聘请公证人员公正。

  (一)为规范本单位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单位工作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三)本单位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五)本单位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上报,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

  (六)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在举办的5个工作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一)为规范本单位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或4年)[与章程相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五)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或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七)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八)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九)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一)为规范本单位的经费使用,使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账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五)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六)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不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单位规范运作,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公开信息。

  (三)信息公开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公开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一)为加强本单位证书、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印章刻制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澳门人威尼斯官网,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经本单位批准设置的内设机构,由单位办公室或相关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

  1、启用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统一由办公室发文报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2、使用单位证书、印章需填写使用申请单,然后送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证书、印章管理人保管;

  4、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须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1、本单位证书、印章和各内设机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证书、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2、因单位变更登记、证书和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印章时,应将原证书、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印制或刻制;

  3、证书、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印制或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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